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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7-22
 半岛体育app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县的人防工程的建设与使用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计划、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

  半岛体育app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县的人防工程的建设与使用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计划、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消防、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卫生和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依法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扩建或旧房改造的民用建筑(住宅、商店、旅馆、招待所、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和合资、外资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四)城镇规划确定修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均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可不建人防工程,但必须按建筑面积的2%交纳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按规定应当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人防办的规定执行。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收取,并按规定集中修建人防工程。

  (一)凡按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报县人防办,同时出具县规划部门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发给《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建筑,交纳易地建设费后,发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

  第十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县人防办申请出具《人防工程认可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到县人防办办理登记、编号、建档和使用手续,将人防工程档案材料移交县人防办。

  第十一条凡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定统一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属于公共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县人防主管部门,作为国家的战备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地面建筑出售。

  (一)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县人防办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出工维护,出工有困难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委托雇工费。委托雇工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日5元,各出资单位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和每年按250天计算,一次纳人防工程委托雇工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年人均13元计算交纳人防工程委托雇工费。由县人防办组织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人防办申报填写《人防工程使用申报表》,经审核后签订《使用人防工程责任书》,同时到公安消防部门和人防办办理《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和《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致使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县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