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体育app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一季度报告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7-11
 半岛体育app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负责人陈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婧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线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

  半岛体育app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负责人陈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婧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线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3月26日召开了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二届十二次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065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于2020年4月2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董事陈波、张平、庄粤珉、张立国,独立董事秦海岩、郑晓东、陈进进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由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董事会同意投资建设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该项目投资概算为14,835.45万元人民币,项目承建单位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天津陆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金额由项目承建单位筹集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投入。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风电项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二届十三次监事会于2020年4月2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监事张松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作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根据《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二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就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风电项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计划投资建设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

  上述项目投资概算为14,835.45万元人民币,项目承建单位为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天津陆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陆风”),投资金额由项目承建单位筹集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投入。

  上述项目投资已经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项目的建设已取得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津宁审批投资〔2019〕16号《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级全资子公司项目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规划容量17.5MW,由天津陆风建设,建设期约1年,安装国产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工程任务主要是发电,项目建成后供电天津电网。

  经测算,本期工程项目静态总投资为14,835.45万元,每千瓦静态投资为8,477.40元。

  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在14,835.45万元,其中30%由公司自筹,其余项目建设资金拟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

  本项目的建设已取得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津宁审批投资〔2019〕16号《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

  经测算,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约为14.37%。项目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财务评价结果显示项目具有可行性。

  风能是清洁的、可再生的能源,开发风能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政策。风电场的开发建设可有效减少常规能源尤其是煤炭资源的消耗,保护生态环境。

  上述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和国家转变经济发展结构的产业政策,上述项目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节能减排、改善能源结构以及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向,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是可行的。

  目前,公司已建成的风电项目规模有1,044.50MW(不含智能微电网)。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本公司风力发电产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进而提升公司风力发电产业的盈利水平,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本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津宁审批投资〔2019〕16号《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2018年修订)的要求,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现将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备注:1、上网电价均价(元/兆瓦时)(含税)=(燃煤标杆电价+市场化电力交易电价)的加权均值+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

  2020年1-3月,嘉泽新能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为29,430.22万千瓦时(平均电价561.56元/兆瓦时),约占总上网电量的59.3%,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公司2020年1-3月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风电项目所在区域弃风限电情况较上年同期有所改善;二是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风电项目所在区域发电量较上年同期略有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