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体育app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 指标等事项的公告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4-27
 半岛体育app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等事项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半岛体育app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等事项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了认真核查,独立董事亦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2、2022年4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2022年4月11日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将4,181,521股过户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公司于2021年12月制定并实施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在2021年制定上述激励计划时,考虑到国内外稳定向好的宏观经济,公司是基于在正常、稳定的经营环境前提下,结合公司行业地位、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战略等实际情况以及合理预期,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下,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但是2021年以来,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波动、行业竞争加剧、市场供需失衡等挑战,给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同时,下游房地产行业受行业政策、市场环境、资金状况等影响,景气度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已与制定激励方案时发生了明显变化。经审慎评估,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设置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同时相应修订解锁时间等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其中,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归属系数将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业绩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业绩完成率R=各考核年度公司实际完成值/考核年度公司业绩目标值×10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修订是公司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对公司业绩产生的变化及影响,从保护公司和股东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特殊时期鼓舞团队士气以共度时艰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客观经营压力,适时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等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客观经营压力,适时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等内容,有利于充分发挥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在严峻的外部形势冲击下实现公司未来业绩的稳步增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等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丽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建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预计2023年度为丽尚建材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上述担保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为满足2023年度日常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拟为丽尚建材提供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具体担保情况预计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纸制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家具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文艺创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与银行或金融机构协商后签署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条款将在上述预计范围内,以公司及被担保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

  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被担保对象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被担保对象提高融资效率,支持其业务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对象的日常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认为2023年度担保预计额度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是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严格、审慎地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履行了相应审批手续、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现金管理受托方: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80,000万元人民币,在有效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现金管理产品品种:主要选择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及部分现存高收益私募产品。

  ●履行的审议程序: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共同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投资额度内,各投资主体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产品品种为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及部分现存高收益私募产品

  公司授权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职权,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拟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受托方为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将视受托方资信状况严格把关风险。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公司将遵循“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规范运作”的原则,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将严格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处理,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货币资金”科目,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品种主要是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及部分现存高收益私募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风险、宏观经济形势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影响,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023年4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影响公司,亦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该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拟在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以实际发生为准。

  授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此额度范围及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上述授信具体相关手续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此次申请授信是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本年度授信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上述授信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个人和团队利益相平衡的设计要求;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基本原则如下:

  (1)除公司独立董事以外,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和监事不领取董事、监事报酬;

  (2)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监事,根据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雇佣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参照公司内部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报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监事报酬;

  (3)公司向独立董事发放职务津贴作为其报酬,除职务津贴以外,独立董事不再享有其他任何收入;上述向独立董事发放的职务津贴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雇佣或劳动合同,参照公司内部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报酬。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发放,不再额外领取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采用津贴制,标准为每人每年6万元(含税),按年发放。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发放薪资,不再额外领取津贴。股东单位委派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发放薪资。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上述人员薪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统一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解释第15号规定,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财政部于2022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解释第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晓翔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未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有序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后续发展及资金现实需求等因素情况下制定的,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本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未发现参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客观经营压力,适时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等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关联监事潘晓翔、朱金桃、严良丰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回避表决,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剩余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80,667,101.48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9,171,15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186,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8,695,545.6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合计占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43.03%。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后续发展及资金现实需求等因素情况下制定的,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